《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节俭朴素,力戒奢靡,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共产党员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认为这些是个人私事,不会触及党的纪律要求。实际上,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着本人的品格和形象,更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大众生活情趣的培养、对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很强的示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带头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对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因此,有必要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约束,维护党的形象。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公共场所,是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会的、不特定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娱乐等需要或者社会需求。网络空间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网络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同样具有公共属性。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不注重党员身份和形象,在公共场所言行失德失范,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群众强烈不满;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党员、干部如果存在这些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党员、干部在社会交往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自觉树立良好作风,带头维护公序良俗。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明确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家风是一个家庭表现出的道德品质或精神风貌,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认同并遵循的价值观念,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 中华民族自古有“齐家”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一直将培养良好家风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被击中“亲情不可违”的“软肋”,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 家风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党员领导干部既要自己以身作则,又要抓好家风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前辈红色家风,管好家属子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抵制特权的防护网,真正做到用党风培养家风、用家风促进党风,引领千千万万家庭涵养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相应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上级批准;有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有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等。这些行为影响党组织正常审批把关工作,扰乱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此外,本条针对的是“用公款”,如果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2.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给予相应处分。“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主要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主要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这类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变更路线,主要是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购买个人物品、拜亲访友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这些行为影响出访工作正常开展,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党员应当切实注意加以避免。3.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条例》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在一个国家具有重要地位,有的还十分敏感。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这些方面的不当行为,可能引起驻在国家、地区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产生纠纷,影响外事工作大局。外事无小事,党员不论是长期驻外,还是临时因公出国(境),都要了解驻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和习俗,务必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保证顺利开展有关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作出规定。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有五种情形: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2.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5)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列举了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对于此类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行为,也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同时,《条例》还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权责对等,依规依纪,实施精准问责,既体现力度、又体现温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避免问责泛化,真正做到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践中,有的单位和地方还存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比如在问责对象上,问下不问上;在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在问责处理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等。还有的在短时间内因同类事由对同一对象进行多次“凑数式”问责;有的随意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负有相关职责的干部也进行问责;有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即启动问责调查或者作出问责决定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助于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问责条例等规定,既要查清具体事实、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又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做到规范精准问责。比如,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依据纪法规定、岗位职责,精准界定哪些人应负责任、应负什么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是履职尽责、还是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避免畸轻畸重、尺度不一。对于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未达到问责程度的,可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管理。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党员如果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 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 值得留意的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规定,但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统计造假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 常见的统计造假行为主要表现为地方党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报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等。 监督执纪工作中,应统筹考虑统计造假问题成因、数据失实程度、造成影响后果等因素,严格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失察失管与违法干预等不同情形,对存在领导授意、权力干预、“数据寻租”等情形,即“以决策为中心”导致的统计造假问题,按照“谁决策谁担责,决策者重、实施者轻”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对存在贻误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察等情形,即“以执行为中心”导致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离统计违法点越近,责任越重;离统计违法点越远,责任越轻”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 对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获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对于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包括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3种情形。“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方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本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本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承担失察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系领导责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系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承担失察责任,且未达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承担失察责任程度的,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系直接责任者,只需追究其党纪责任即可。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统计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进行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定,该降低工资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定“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理。诸如此类行为,都属于执行党纪失职。 《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不得擅自批准的事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考核等次作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来源南粤清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 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