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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54)丨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将受到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里的“报告”,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掩盖问题、隐瞒实情,则要给予更重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7-06 16: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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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53)丨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具体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不做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摘“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围绕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为基层减负多次印发文件,推动把党员、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地方逐级拔高标准、搞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或者层层压缩任务完成时限、不顾实际强推落实,看似层层传导压力,实则违背规律、急躁冒进;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以微信工作群、政务应用程序上传+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看似注重工作程序,实则把“痕迹”当“政绩”。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7-05 16: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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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52)丨工作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条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实际中,有的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党员、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2.“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3.不敢斗争、临阵退缩  《条例》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广大党员、干部面对矛盾应当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用斗争精神、担当作风,来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7-04 16: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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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51)| 工作纪律是什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失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违规干预和插手;泄露组织秘密;涉外工作违规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7-03 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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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㊿丨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分规定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本条规定涉及多个方面的公开,关系党员、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事项,则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  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常常忽视群众的知情权,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其中有的是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视、不上心。比如,有的党组织信息公开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及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等。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事项作了详细规范。党员、干部要按照规定做好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同时,应当注意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外,还存在学校校务公开、医院医务公开等事务公开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7-02 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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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㊾丨这些行为漠视群众利益,将受相应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作出规定。一些党员、干部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任凭办事群众干着急,自己却无动于衷。比如,有的办事效率低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让群众经常跑,耗费很长时间;有的作风松垮,庸懒拖拉,群众推一下,才会动一下,耽误群众生产、生活等。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群众的事只要是符合政策或者规定的,就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拖延。“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以违纪行为论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对此作出规定。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对群众诉求不上心、不尽力,遇到事情绕着走,遇到责任就撇清,虚与应付,群众对此十分反感。党员、干部办理涉及群众事项时要多一些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把群众利益真正放在心上,认真对待群众诉求,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对此作出规定。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以“官老爷”自居,面对群众居高临下,门难进、脸难看;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这些行为表面上看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的表现。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耐心细致、用心用情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对此作出规定。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对上谎报业绩,或者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有的逃避群众监督,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伪造、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允许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本行为与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有如下区别:本行为适用于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第六十一条要求客观上存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本行为不要求必须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第一百四十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期间,本行为没有这样的限制。(五)遇危不救。《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在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如果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决不能临危退缩,也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当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尽心尽力、想方设法,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违反本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适用于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如果是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定义务的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则可能涉嫌失职、渎职违法犯罪,需要适用《条例》总则第四章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7-01 1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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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㊽丨涉黑涉恶欺压群众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犯群众权益;有的放弃职守,对黑恶势力活动纵容放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利用宗族势力影响,强占集体资源。  这些行为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近年来,扫黑除恶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恶务尽,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来源 南粤清风

2024-06-30 1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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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㊼丨在民生保障中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规定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其中,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作用在于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具有稳定社会、公平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政策扶持,是指国家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救灾救济,是指国家对受灾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困难群众,通过发放款物等方式给予帮助的措施。这些都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明显有失公平”,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有的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把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形成“关系保障”,“暖”了亲友,却“寒”了群众;有的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摇号配租,直接安排有关人员插队配租等。这些行为,没有把一碗水端平,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使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失去公信力。党员、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公平公正是共产党人的做事原则,为民办事就要严格按政策规范办、按规定公平办,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确保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

2023-07-29 16: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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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㊻丨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加重群众负担。  (1)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需要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比如,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村“两委”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有的强行以资代劳,使筹资筹劳成为加重群众负担的借口等。  (2)关于摊派费用,党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任意增加对群众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办公用品等。本项规定的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对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很大,必须牢牢盯住,不能放松。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扣留、收缴款物以及处罚群众,关乎群众的财产权等切身权益。无论是扣留、收缴还是处罚,都属于执法权,应当由行政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农村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不能自设权力,随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即便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拥有一定的相关职权,也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违反程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1)克扣群众财物,是指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者少给。  克扣群众财物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是违纪行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克扣惠农专项资金;有的克扣对困难群众发放的社会救助金、低保金以及各种补助;有的扣减农村危房改造款等。这些行为剥夺群众的获得感,使惠及群众的政策在执行中减损落空,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2)拖欠群众钱款,是指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迟迟不予兑付。  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不及时发放惠农补贴,有的拖欠应及时结算与支付的工程款等。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说到底是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出了偏差。对群众打白条,欠下的是钱款,伤害的是民心,流失的是群众的信任,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坚决避免出现这样的行为。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收取费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借给群众发放惠农物资之机,擅自收取手续费;有的明知国家已经取消相关收费,还违规向群众收取费用等。此类行为,加重群众负担,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管理服务活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这些违纪行为,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借机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  比如,有的采取主动提或者暗示要等方式借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之机,让群众对其提供宴请或者赠送礼品;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权、执法权等,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等。这些在服务群众过程中“捞油水”“拿好处”的行为,体现了“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容忍的。  6.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强调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要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从严惩治,以促进党员、干部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7.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所拥有的自主安排生产,自由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群众的自主意愿,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好心办坏事”。比如,有的党员干部干涉本应由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等,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做好群众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的事情,也不能有不顾群众意愿、破坏群众首创精神、损害群众利益的强迫行为。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28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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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㊺丨群众纪律是什么,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27 1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