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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㉞丨涉外活动中要避免哪些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涉外活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指党员以所谓“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指违纪党员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都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同样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和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3.故意为前两种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指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等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类违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无论什么时候,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以良好精神风貌和举止言行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坚决防范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2024-06-16 1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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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㉝丨廉洁纪律是什么,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本章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来源 南粤清风

2024-06-15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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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㉜丨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发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  1.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对于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性质恶劣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批评,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或其他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不同意见。检举,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追究。控告,是指党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进行告诉,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3.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申辩,是指党员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以及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进行申明和辩解。辩护,是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对被讨论的党员作有利的证言和辩解。作证,是指党员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党组织提供证言、作出证明。  4.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予以公正处理的要求。  5.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有的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有的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等。这些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此外还需注意,《条例》中关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规定和《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党员有上述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同时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或者报复陷害罪的,则应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14 10: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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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㉛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相关处分规定

组织人事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事关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对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其中——“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适用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干部,如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役军官、现役警官、文职干部等;也包括职工,如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民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组织职工等。“职称评聘”是指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聘用,其中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是指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授予学术称号”是指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授予某领域资深专家的人才类荣誉性称号。学术称号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在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关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19年11月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2020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印发的《公务员考校规定》,以及国务院2014年4月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弄虚作假”是指以虚构、谎报、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人事利益的行为。对相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搞说情打招呼、批条子,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有的在学术称号评选中搞圈子评审、人情交换等,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制度规定,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防止违规谋取人事利益。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13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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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㉚丨违规选任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

  为政之道,首在得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作出处分规定。1. 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此外,《条例》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应当注意,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2.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条例》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共有三种情形:  (1)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予以组织调整的行为。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组织调整。  (2)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予以组织调整后,未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  (3)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予以组织调整,同时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但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  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12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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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㉙丨搞非组织活动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以及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据此,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同时,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员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纠正。2.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③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干扰选举人表达选举意愿,侵犯其他被选举人权益,侵蚀党内政治文化,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这类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惩治。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相较于前述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11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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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㉘丨这些情况,如果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将被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1.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2.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3.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此基础上,该条还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管理监督。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心存侥幸,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必将弄巧成拙,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则属于“主动”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审查工作,已超出了“不如实说明”的范畴,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4.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干部“游必有方”,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情形。5.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相比,“篡改、伪造”行为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留在党内,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关于“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可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2024-06-10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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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㉗丨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  2.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条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有的认为新的工作岗位、分工与原岗位、分工相比,工作挑战大,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配、交流决定等。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在面对组织安排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决定,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党员、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因此条例对这种违纪情形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来源 南粤清风

2024-06-09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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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㉕丨组织纪律是什么,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08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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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㉔丨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如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惩处。  本条规定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新修订的《条例》将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体现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很多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能否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粤清风

2024-06-07 11:00:01